一、甄選資格:
- 基本資格
- 具擔任警衛能力及書寫能力者。
- 身心健全、身體健康、儀表端莊、言詞清晰、態度和藹者。
- 身體健康,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(無法定傳染病者),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學校警衛之工作。
- 學歷:國中以上畢業。
- 經歷:無經驗可,曾具學校警衛工作經驗者佳。
- 素行良好(無酗酒、煙毒、賭博惡習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前科)。
-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
-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,未獲宣告緩刑者。
- 曾服公務,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。
-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,其原因尚未消滅者。
-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- 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- 有妨害風化或犯罪前科者。
- 有吸毒、酗酒、賭博等不良嗜好者。
- 曾患精神失常者。
- 有其他行為不良紀錄者。
- 工作要點:
- 服勤時間: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,每週不超過40小時,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,並依值班時間調整休假日。
- 值勤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16:00起至21:00,每日5小時,合計每週值勤25小時。
- 例假:每星期六、日,得配合學校行事調整之。
- 試用期為3個月(由到職起算3個月)。
- 工作內容及相關事項
- 校園門禁安全管理。
- 校園安全維護巡視,並應監控校園監視器。
- 保全系統設定與解除。
- 協助校園環境整理、草木植栽養護。
- 值勤時應穿著整齊服裝,不得遲到早退。
- 來賓接待、通報及導引。
- 簽收包裹信件。
- 路口交通指揮、支援上下學交通導護工作。
- 巡視關鎖教室門窗、樓梯鐵門、電源等。
- 處理偶發事件及通報相關單位。
- 如有工程車、訪客欲進入校園施工、洽公,校警應呈報相關單位後,始可放行(例假日亦同)。
- 校園開放、場地租借之管理及場地整理等相關事宜。
- 工作移交者,應主動告知未完成事宜、學校交辦事項並於值勤簿填寫。
- 值勤交接由事務組長制定值勤簿,並視為值勤之簽到簿。
- 其他交辦任務。
- 警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解雇。
1.不按規定值勤者。
2.經常遲到早退者。
3.態度傲慢、不配合調度者。
4.處理情況不當,以致造成損害者。
5.值勤時間喝酒或行為不檢,損及校譽。
6.逕行向本校商借場地之商號、機關索取不當報酬者。
7.經查有不合本辦法所列任免規定者。
8.一年內事病假合計超過一個月者。
9.違反「桃園市政府秘書處臨時人員工作規則」第38條之事項。
- 聘期:本次甄選經錄取後自到職日起試用3個月,表現經學校考評合格後始得正式訂定聘任契約,108年度雇用期間至108年12月31日止。
- 待遇:
(一)工資按月給付,依據勞動局108年1月1日起實施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新臺幣150元。
(二)延長工作時間及延長工資之計算:
1.學校因工作需要,得要求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,延長工作時間繼續工作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:
(1)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/3以上。
(2)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/3以上。
2.學校使警衛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,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其工資按平日每 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/3以上;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/3以上。
3.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,4小時以內者,以4小時計;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,以8小時計;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,以12小時計。
4.學校延長警衛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;延長之工作時間,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。
(四)給付之工資,依學校會計、出納發放薪資之日期,次月發給乙次。
(五)除非法律另有約定,學校不得預扣工資作為賠償之用。
(六)年終獎金、特別休假,依據「桃園市政府秘書處臨時人員工作規則」辦理。
(七)離職或退職時,不得要求給付遣散費或退職金。
- 報名:
- 報名費用:免收報名費。
- 報名時間:即日起至108年3月5日(星期二)16時止,上班時間(假日恕不受理)。
- 報名地點:本校總務處(報名文件可於上班時間至本校總務處領取或至本校網頁下載)。
- 報名文件:(請備齊相關文件如下,正本查閱,影本留存。相關報名文件繳交學校存檔,恕不退回。)
- 國民身分證。
- 切結書(如附件1)。
- 報名表(如附件2)。
- 最高學歷證件。
- 相關經歷證明文件。
- 身心障礙人士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。
- 經錄取後一星期內提出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所健康檢查報告,相關費用自付。未能及時繳交或有傳染病、身體狀況不宜擔任警衛工作者,取消資格,不得異議。
- 錄取:
- 正取1名,備取若干名。
- 平均成績未達錄取標準(75分)者,將不錄取。
- 錄取公告:正取名單於甄選當日17:00前,公告於本校網站。
- 甄選:
- 日期:108年3月6日(星期三)上午9:00前到本校人事室報到,並依抽籤號碼面試。
- 面試地點:本校2樓校史室。
- 方式:依評選委員會面試公開甄選。
- 評選標準:詳如評分表(附件3 )
- 面試70%
- 經歷10%
- 專長10%
- 學歷10%
- 正取人員應於108年3月7日(星期四)上午10時前親至總務處報到,逾期以棄權論,由備取者遞補。。(正式到職日期預定為108年3月7日)
- 附則:
- 錄取人員經查有不符應考資格者,無條件解雇並追究民、刑事等相關法律責任。
- 應考即視同接受簡章所列工作內容,如經錄取試用3個月有無法勝任情事,得經本校召開相關會議決議解雇。
- 錄取人員到職前,必須接受本校安排之職前訓練。
- 聘約期間內,因故須請假時,應先自覓代理人,並經校方同意。
- 受聘人員如因故無法繼續擔任警衛時,應填具辭職書並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正式通知學校。
-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警衛聘用相關規定辦理,歡迎符合資格人士報考。
- 本校聯絡人:總務主任余主任或事務組長劉組長,電話03-4588582轉510或513。